解读|《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主要修订变化

来源:食品标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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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GB 28050-2011相比,食品伙伴网结合编制说明梳理了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变化,供行业参考。

一、进一步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如需标示营养标签应按本标准实施”。即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不进行强制标示要求,但如标示必需应按本标准实施,这也与新发布的GB 7718征求意见稿相一致。

注:以下比对表格内容红色表示新增绿色表示更改蓝色表示删除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征求意见稿)

GB 28050-2011

1 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有关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描述与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如需标示营养标签应按本标准实施。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
标示


二、丰富并完善了术语和定义

1)增加了能量、蛋白质、脂肪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的术语和定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征求意见稿)

GB 28050-2011

2 术语和定义

2 术语和定义

2.3 能量
食品中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成分在人体代谢中产生的热量。
食品中能量的计算根据主要供能成分含量与相应能量换算系数的乘积加和而成。
供能成分的能量换算系数分别为(kJ/g):蛋白质 17,脂肪 37,碳水化合物 17,膳食纤维 8。


2.5 营养成分
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其他有益于生理机能的食物成分。
除以下术语和定义外,其它营养成分的术语和定义参照 GB/Z 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3 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5.1 蛋白质
食品中含氮的有机化合物,以氨基酸为基本组成单位。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根据总氮量与蛋白质折算系数乘积,或各氨基酸含量总和确定。


2.5.2 脂肪和脂肪酸
脂肪又称甘油三酯,由脂肪酸和甘油结合而成。食品中的脂肪多为游离态脂肪,也可包含部分结合态脂肪。
脂肪酸是有机酸中链状羧酸的总称,分为饱和脂肪酸和不饱和脂肪酸。
饱和脂肪酸是碳链上不含双键的脂肪酸总和。
不饱和脂肪酸是碳链上含有双键的脂肪酸总和,仅包括顺式(cis)结构。碳链上含有一个双键为单不饱和脂肪酸,含有两个及以上双键为多不饱和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指油脂加工中产生的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非共轭反式(trans)双键的脂肪酸总和。


2.5.3 碳水化合物
糖、寡糖、多糖的总称。
每 100 克或每 100 毫升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可采用减法或加法计算而得。
当营养标签中标示膳食纤维时,碳水化合物=100-水分-灰分-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
当营养标签中不标示膳食纤维时,碳水化合物=100-水分-灰分-蛋白质-脂肪
当食品中蛋白质、脂肪含量达到 0 界限值时,碳水化合物= 糖+淀粉


2.5.4 糖
食品中单糖、双糖之和(不包含糖醇)。
用于营养标签标示的糖特指食品中葡萄糖、果糖、蔗糖、麦芽糖的总和。



2)删除了“核心营养素”定义。

3)修订了“营养素参考值(NRV)” 定义。

规定NRV 适用于 36 月龄以及以上人群食用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说明了对NRV 制定的依据,增加了使用方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征求意见稿)

GB 28050-2011

2.6 营养素参考值(NRV)
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参考值适用于 36 月龄以上人群食用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营养素参考值依据《中国居民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制定。
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指每 100 克、每 100 毫升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某营养素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 A。

2.6 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4)增加了“份量参考值” 定义。

意见稿中增加了预包装食品的份量参考值,适用于营养成分表中用“份”标示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值的食品,并给出了对每份食品质量或体积的参考建议值(以可食部计)。

三、“基本要求”增加对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以及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识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征求意见稿)

GB 28050-2011

3 基本要求

3 基本要求

3.1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营养标签,所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和特性说明,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如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文,其内容应当与汉字含义一致,字高不得大于汉字的字高。

3.2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 营养成分表应清晰、醒目、持久,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标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表需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为“营养成分表”。

3.3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为“营养成分表”。

3.4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

3.4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3.5 营养标签格式应规范统一,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附录 B 中任一种格式。

3.5 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3.6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3.6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3.7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四、增加强制标示内容及警示用语

增加强制标示内容从1+4(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修订为1+6(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钠)。

增加警示语要求:“预包装食品应明确标示:儿童青少年谨慎选择高盐、高脂、高糖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征求意见稿)

GB 28050-201

4 强制标示内容

4 强制标示内容

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

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2 当对除 4.1 以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规定了营养素参考值的,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

4.2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3 当预包装食品使用了营养强化剂,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规定了营养素参考值的,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

4.3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5 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 100 克(g)和(或)每 100 毫升(mL)和(或)每份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以每份可食部进行标示时,应在同一版面标明出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

6 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
6.1 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
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


4.5 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4.6 预包装食品应明确标示:儿童青少年谨慎选择高盐、高脂、高糖食品。



五、增加可选择标示内容、份量标示要求等

增加可选择标示成分增加n-3 脂肪酸、ɑ-亚麻酸、EPA、DHA“0”界限值和修约间隔。

增加份量标示,明确了使用方法按份标示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时,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可按类别参考附录E 推荐的食品份量参考值。逐步引导企业和市场规范使用“份”的表达,参照依据详见附录E。

增加其它补充信息,包括可以使用消费者熟悉的“油盐”替代脂肪和钠,用“卡”等替代“千焦”等说明。可以使用膳食指南宝塔图形和核心推荐,宣传合理膳食和三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征求意见稿)

GB 28050-2011

              5 可选择标示内容

                    5 可选择标示内容

5.1 营养成分
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
鼓励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维生素 A、维生素 B1、维生素 B2、钙、铁、锌,以及表 1 中列出的其他成分。

5.1 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

5.2 营养声称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
附录表 C.1 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满足附录 C.2 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或者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

5.2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C.3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3。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同义语见表C.2和表C.4。

5.3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
声称要求时,可使用附录 D 中相应营养成分的一条或多条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5.3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5.4 份量标示
按份标示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时,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可按类别参考附录 E 推荐的食品份量参考值。


5.5 其他补充信息
允许在包装正面采用图形、文字等方式对食品的营养成分表信息进行补充说明。


5.5.1 描述能量时,允许使用“卡、千卡、卡路里”等文字进行说明。


5.5.2 描述钠含量时,允许使用“盐”字进行说明。


5.5.3 描述脂肪含量时,允许使用“油”字进行说明。


5.5.4 可以使用“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宝塔图形和核心推荐,正面宣传合理膳食和(或)适量减少盐油糖的摄入。



六、完善营养成分标示值和修约间隔的要求

明确标示值来源及营养声称等的标示方式。

即“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的确定,可以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方法测定获得,也可根据配方原料组成利用《中国食物成分表》及其他来源可信的数据计算获得。判定营养成分标示值准确性时,宜综合考虑确定标示值的方法。”

对表 1 中部分营养素的名称、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进行修订:①增加 n-3 多不饱和脂肪酸、α-亚麻酸、EPA、DHA 的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及“0”界限值;②糖和乳糖分别标示,且符合相应单位及“0”界限值;③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 B12、烟酸(烟酰胺)、锌大的修约间隔及“0” 界限值。

对表 2 中能量及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进行修订。食品的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 碳水化合物,乳糖,总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范围≥ 80 %标示值。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的允许误差范围≤ 120 %标示值。

七、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范围扩大

增加豁免产品:简单处理或清洗的单一生干制品。删除对现制现售以及通过计量方式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豁免规定豁免“最大表面积≤40cm2 的食品”。

八、修订营养素种类,删除胆固醇

营养素种类变化:删除胆固醇,同时氯、钼、铬营养素仍不制定 NRV。NRV 包含了能量和 31 种营养成分参考数值。

九、对营养标签格式描述更加详细

附录B营养标签格式中对格式形式、份的标示说明、NRV 的以及能量单位的标示方式,以增加条款的方式进行具体文字描述,增加了部分营养标签推荐格式。

十、修订了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等

附录 C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主要修订主要变化如下:删除“低蛋白质”声称;“脱脂”的限制性条件修订为“其他乳制品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删除“无或不含饱和脂肪”的限制性条件;“低饱和脂肪”的限制性条件修订为“饱和脂肪供能比≤10%”增加“n-3 多不饱和脂肪酸”含量声称及要求。“碳水化合物(糖)”项目修订为独立的“糖”和“乳糖”,相应的含量要求及限制性条件不变;“膳食纤维”声称的限制性条件增加列出单体成分。增加膳食纤维含量声称方式“可溶性膳食纤维(或单体)来源或含有可溶性膳食纤维(或单体)”及“高或富含可溶性膳食纤维或(单体)”,并明确相应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

比较声称“参考食品”修订为:同一企业的同类或同一属类或同质量等级食品的实测数据;来源于《中国食物成分表》中的同类食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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